上海浦东新区洋泾乡民生村村民委员会诉上海新兴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中心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浦东新区洋泾乡民生工贸公司

上海市金浦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一中民初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婷 单位:
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自愿将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转让给被告,并按约定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土地使用权...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一中民初字第48号。
2.案由: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洋泾乡民生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汤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浦东新区洋泾乡民生工贸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新兴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陶志强上海市金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海涛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婷;代理审判员:沈觉明彭坚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