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侨柏发展公司经贸分公司诉梧州市土地管理局等相邻关系案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法民终字第1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自坚 单位: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必须强化相邻权意识,尤其是房地产开发,更应注意维护相邻各方的相对利益的平衡。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但不能损害或影响相邻所有人或占用人的权利。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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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994)蝶某初字第23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法民终字第137号。
2.案由:相邻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侨柏发展公司经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莫文林、周德民,梧州市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梧州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陆某、陈某,该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梧州市粤海房地产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1,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1,市中房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伟文、张惠玲,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梧州市木工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梁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聂某,该厂书记。
诉讼代理人(二审):聂某、罗某,该厂干部。
第三人:梧州市机械施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2,该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上诉人):广西岑溪市金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车队长。
第三人:梧州市地产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1,经理。
诉讼代理人:陆某、陈某,梧州市土地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纲汉;审判员:何莲弟陈灿斌。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自坚;审判员:邓宁;代理审判员:覃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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