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零陵公司诉湖南省永泰大厦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合同案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湘民终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振湘 单位: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总结出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永泰大厦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其重要问题在于承包方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从法律上讲,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不仅要具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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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零民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湘民终字第62号。
2.案由:建筑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零陵公司(以下简称零陵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邓运先冷水滩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永泰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曾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佘国华零陵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德友;审判员:赵秋生邹东胜。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军;审判员:骆水源;代理审判员:张正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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