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义乌市粮食局运输公司承包合同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义乌市粮食局运输公司

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义乌市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金中法经终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华龙 单位:
1.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案中,当事人所承包的拖拉机搬运队应包括拖拉机,因为18辆拖拉机登记属搬运队名下,如果不包括它们,承包者将缺乏必要的营运基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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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4)义经初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金中法经终字第60号。
2.案由: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蒋某,男,汉族,34岁,义乌市粮食局运输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王婺初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义乌市粮食局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小平,义乌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汉和;审判员:高扬蒋建华。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华龙;代理审判员:范锡祥吴成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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