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新桥供销社诉新桥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合同案
案由:
出版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岩民终字第1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鲁颜 单位:
1.本案讼争的关键在于:杨某收取款项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还是代表漳平市新桥信用合作社所为。本案所列举的证据证实陈某将5000元款项交给杨某,是因为杨是漳平市新桥信用社下属的钱坂信用站代办员。陈与杨的关系属储户与信用社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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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1994)漳新民初字第03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岩民终字第116号。
2.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漳平市新桥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程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董某,该社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陈光儒漳平市新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治平龙岩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漳平市新桥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赖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秋发漳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龙发;人民陪审员:卢全忠曾垂家。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建岩;代理审判员:诸敏林群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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