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河机电设备公司化工公司诉重庆南岸万事达化工公司居间合同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重经终字第3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放临 单位:
居间是一种中介服务,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完全取决于提供中介服务的个人或机构的目的和动机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所谓代组织协议,实则为民法上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提供特定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只须按合同约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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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5)中区经初字第109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重经终字第371号。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三河机电设备公司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华楠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上诉人):重庆南岸万事达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顾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正燕重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龚玉亮。
二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家容;审判员:胥庆;代理审判员:武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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