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某诉上海华德制衣有限公司等保险合同受益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一中民终字第2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倪文斌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的企业,在为本单位职工进行投保时,能否由职工指定其为被保险人(即该职工)出险后的受益人。从本案的处理来看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系争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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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5)闵民初字第603号。
二审调解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一中民终字第217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奚某,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薄海豹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奚某1(系奚某之父),193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上海化轻公司工作(已退休),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程培新上海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华德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林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该公司理赔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林某,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倪文斌。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福民;审判员:刘霞英;代理审判员:刘茂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年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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