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农垦贸易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河子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

农副产品科

新疆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5)兵八中法民终字第1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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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5)石民初字第52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5)兵八中法民终字第156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石河子农垦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熊某,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农副产品科副科长。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河子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卢琼新疆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蒋某,该公司财险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殿荣;审判员:解小丽;代理审判员:王宁。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慧勇;审判员:郭永福;代理审判员:宋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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