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高某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

辽阳市宏伟区新村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1994)民字第3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付昌刚 单位: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人格权,在公民的各项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随着侵权案件的逐年增加,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日益重要。本案贯彻宪法精神,依据民事法规,对受害儿童给予了司法保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工作物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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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1994)民字第35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37岁,朝鲜族,沈阳市人,个体工商户,原住辽阳市宏伟区,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系受害者吴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刘某,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
被告:高某,女,43岁,汉族,辽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辽阳市宏伟区。
诉讼代理人:熊宪海,辽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刘某1,女,5岁,汉族,辽阳市人,住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理人:夏某,女,37岁,汉族,辽阳县人,无职业,住辽阳市宏伟区,系刘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金某,辽阳市宏伟区新村法律事务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春延;审判员:刘素梅刘忠杰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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