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诉徐某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民终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健 单位:
该案涉及五个问题:
一是徐某与吴某之间的委托关系问题。徐某到城关购物时交待吴某代其照看孙女,并带了一碗饭给吴某作为其孙女的午餐,可见双方委托代管的关系存在。
二是吴某接受委托监护的范围问题。吴某所接受委托监护的对象是年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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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1994)寿民初字第17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民终字第82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范某,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徐进光寿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徐某,女,194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上诉人):范某1,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
被告(上诉人,范某1的法定代理人):袁某,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范某1之父。
被告(上诉人,范某1的法定代理人):范某2,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范某1之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寿庆;审判员:叶永清;代理审判员:龚启城。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家林;代理审判员:杨杰缪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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