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2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广州市天河区杨萁小学三年级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村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谭建林 单位:
法院的第一、二审和再审在认定本案的伤害事实上是基本一致的,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计算人身伤害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围绕这一焦点又衍生出本案伤害行为与癫痫症有无因果关系和李某2应否再次赔偿等几个必须澄清的问题,令本案显得比较复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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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993)天法民初字第9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穗中法民复字第51号。
再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7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某,男,11岁,汉族,广州市天河区杨萁小学三年级学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40岁,汉族,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某2,男,59岁,汉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村农民,住广州市天河区。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德毅;代理审判员:伍双丽巫国平。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淑燕;审判员:卢英才;代理审判员:林毓群。
再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治通;代理审判员:陈建元谭卫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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