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等诉海南大学及海南大学幼儿园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华信物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南诚坦律师事务所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教研室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教研室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琼民终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强 单位:
此案是一起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影响的案件。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社会十分关注。因小孩在幼儿园致死原因不明,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颇有争议,请求精神赔偿达几十万元之巨,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审理难度极大的情况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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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民初字第2号。
二审调解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琼民终字第60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魏某,男,30岁,汉族,海南华信物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口市。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27岁,待业,住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曹峥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汤坚海南诚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大学,地址: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尹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谭某,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某1,海南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被告(二审追加):海南大学幼儿园,地址:海口市海甸岛。
法定代表人:张某,园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谭某,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某1,海南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强;审判员:涂国华刘海霞。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庆;审判员:熊先宪;代理审判员:傅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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