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慈溪市供电局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甬民终字第2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诸定子 单位:
1.慈溪市供电局是否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是由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为高压交流电的输送和变电装置,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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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1994)慈民初字第909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甬民终字第273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慈溪市实验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方某,女,1958年7月31日出生,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杨某1,男,1959年9月4日出生,系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跃浙江省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慈溪市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单某,男,该局安全检测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沈湘连浙江省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章伟浙江省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慈溪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叶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某,男,该支行副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定伟浙江省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某,男,该支行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志良;审判员:邹建祥岑丽芬。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荣豪;审判员:徐乃成;代理审判员:蔡惠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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