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文书字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5)和民初字第4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继娇 单位:
生育权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应该包括不怀孕的自由和怀孕后中止妊娠的自由,这是根据妇女的特点,所给予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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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5)和民初字第461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梁某,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10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院长。
被告:陈某,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宾县。
被告:李某,女,1944年2月22日出生,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主治医师,住天津市和平区。
第三人:陈某1,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继娇;助理审判员:韩志明刘健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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