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等诉福鼎县交通工程公司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县人民法院(1995)鼎民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江祖玲 单位:
本案比照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特殊侵权损害进行处理是正确的。
公路旁山坡的塌方可以说时有发生,虽属意外事件,但该处山坡塌方并非自然力所致,而是经过人工挖掘后处理不当造成。作为承包改建工程承包者的被告福鼎县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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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县人民法院(1995)鼎民初字第4号。
2.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邹某,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林某,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何建安福建省福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县交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邱世枝福建省福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
诉讼代理人:李赛兰福建省福鼎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曾闽育福建省福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祖玲;审判员:王建平潘德民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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