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公司赔偿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5)徐民初字第15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勇 单位:
1.本案属非常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它既不同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更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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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5)徐民初字第1542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姜某,男,1939年5月1日生,汉族,在上海昆冈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徐汇区。
诉讼代理人:王建东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沈成良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姜某1,男,该公司工人。
诉讼代理人:乐某,男,该公司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勇;人民陪审员:高秀华曹玲香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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