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重庆市南岸区珊瑚小学校侵占助款案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川维子弟中学

重庆市出租汽车公司

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4)南民初字第20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静 单位: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一方自愿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交给受赠人一方所有的协议。本案中的捐助属特殊赠与。捐助是指为了公益事业或共同目的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一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为了特定目的,由一定单位或数人发起募集捐助、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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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4)南民初字第2077号。
2.案由:侵占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3岁,汉族,四川省抚顺县人,重庆川维子弟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1,重庆市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系张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孔华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珊瑚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赵某,校长。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付某,该委员会初教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刘小川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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