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个农户诉湖南农业大学等侵权赔偿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澧县消费者协会

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常民终字第1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以国 单位: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诉讼主体问题。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在原起诉状中,只列乡政府为被告。原审法院通过立案审查,追加农大、服务部为共同被告。原审法院对本案诉讼主体的这一确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农大是遗传工程稻第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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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1995)澧民初字第15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常民终字第168号。
2.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欧某、易某、易某1等2004个农户(以下简称农户)。
诉讼代表人:欧某,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澧县人,农民,住澧县。
诉讼代表人:易某,男,1952年12月24日生,汉族,澧县人,农民,住澧县。
诉讼代理人:高某,澧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被告:澧县道河乡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乡长。
追加被告(上诉人):湖南省农业大学作物种子推广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追加被告(上诉人):湖南省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农大)。
法定代表人:官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涂光后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追加被告共同代理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登满;代理审判员:李永红唐纯银。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雨前;审判员:李新珍;代理审判员:王道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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