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花海乡金湾村诉甘肃省酒泉市蔬菜种子公司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民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磊 单位:
合同只有依法成立并生效才能受法律保护。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凡出省繁殖制种需经双方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批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玉米杂交制种协议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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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酒中初字第01号。
二审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民终字第46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玉门市花海乡金湾村。
法定代表人:殷某,村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占明酒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胡某,该村党支部书记。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该村原党支部书记。
被告(被上诉人):甘肃省酒泉市蔬菜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盛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河南省鹿邑县中原农作物新品种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董汝权鹿邑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春明;审判员:成永贵;代理审判员:贾元江。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育秀;审判员:陈惠琴;代理审判员:包万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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