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台安县辽西饲料加工厂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宁市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黑山律师事务

文书字号: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锦民终字第5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颖新 单位:
本案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在本案的审理中,应注重解决三个环节的问题。
1.原告张某所养肥猪死亡是否被告台安县辽西饲料加工厂生产的“888”猪料精所致,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对此原告已经列举一系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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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1995)黑民初字第503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锦民终字第558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宁市。
诉讼代理人:李永富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夏桂君、郭凌霞,辽宁省黑山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台安县辽西饲材料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高级农艺师,住锦州市。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2,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凤有;审判员:董志伟周宏娟。
二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彦;审判员:张玉珍;代理审判员:赵志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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