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昌吉市造纸厂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5)昌中民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玮 单位:
昌吉市造纸厂是否承担环境污染致损的民事责任,要看它是否已经污染了排放地,排放废水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并已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该损害后果和排放废水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从一、二审法院查明并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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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1994)昌某初字第36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5)昌中民终字第21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彭某,男,汉族,37岁,林业专业户,住昌吉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严佳磊乌鲁木齐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昌吉市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牛某,该厂技术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单先辉昌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振宏;审判员:马文林;代理审判员:段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青荣;审判员:刘美京吴世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时间:1994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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