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1995)三法民初字第1XX1号、1XX2号、1803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代表人:罗某,男,44岁,四川省三台县人,三台县龙树镇龙树三村主任。
原告代表人:敬某,男,48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三台县石安镇高堰三村一社社长。
原告代表人:李某,男,50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三台县塔山镇镇政府干部。
被告:三台县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屈培文,三台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三台县公安局民警,系杜某3长子。
第三人:杜某1,男,27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待业,系杜某3次子。
第三人:杜某2,女,25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待业,系杜某3之女。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映三;审判员:李方山、赵元发。
(二)诉辩主张
1.原告代表人罗某、敬某、李某等代表3841户农民诉称:三台县种子公司杜某3从新疆购回“新油第X号”油菜种子,未经当地试种证明其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便在三台县等地农民中推广,县种子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等,造成三台县塔山、龙树、石安等28个乡镇3205.23亩油菜无收成,要求按每亩330元赔偿3841户农民损失费计人民币1057725.9元。
2.被告三台县种子公司辩称:杜某3个人经营“新油第X号”油菜种子造成3841户农民损失是实,但三台县种子公司并不知道。问题发生后,三台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县农业局组织三台县种子公司对种植面积进行了核查,千方百计筹措了部分资金汇入法院账户,已表达了三台县种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新油第X号”种植山地占总面积85%以上,产量应该比全县前三年产量低;三台县政府已动员群众于1995年4月底前铲除,减少了打晒、运卖的工时;三台县是农业县,种子业还需发展和加强。请求种植户体谅三台县种子公司的难处,今后一定搞好服务,要求每亩只赔偿270元至280元。
3.第三人共同辩称:他们的父亲杜某3经营“新油第X号”是委托卿某从新疆购回,由种子公司鉴定。因对案件事实不清,故对赔偿不发表意见。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罗某、敬某、李某等代表3841户农民诉杜某3及三台县种子公司损害赔偿一案后,因杜某3自缢身亡,故通知其继承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1993年5月,被告三台县种子公司经理王某1(已调出),未经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即以公司名义与该公司农艺师杜某3签订了为期3年的承包合同,并设经营部,公司为杜提供无息流动资金3万元及库房、门面等,经营部全年上交利润5000元。杜某3与其妻王某2(已故)共同经营该经营部,未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994年7月,杜某3得知个体户卿某去新疆做生意,于当月28日与卿签订协议书,约定杜给卿资金2万元,要其调回种子(“新油第X号”)1万公斤。7月30日,杜给卿出具了调运种子的介绍信,8月10日卿持介绍信,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以三台县种子公司的名义与新疆种子公司签订了农副产品定购合同,为杜某3购得“新油第X号”油菜种8500公斤,卿将植物检疫证书、种子检验证书与提货票一起用快件寄给了杜某3,杜于9月中旬在绵阳火车站提货。杜某4于8月以三台县种子公司名义编印了《芥菜型油菜品种——新油第X号简介》宣传资料,进行散发。杜某3购回种子后,少部分出售给农民种植,大部未售出而转卖榨油。龙树等28个乡镇种植面积为3205.23亩。到油菜收割季节,仍不见“新油第X号”油菜挂果,原告代表人罗某、敬某、李某等即代表3841户农民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台县种子公司赔偿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4年7月28日杜某3与卿某签订的关于从新疆调运油菜种子的协议书。
2.1994年8月10日由卿某以三台县种子公司名义与新疆种子公司签订的购油菜种8500公斤的农副产品订购合同。
3.1994年8月三台县种子公司印制的《芥菜型油菜品种——新油第X号简介》。
4.1994年8月8日、8月9日、8月10日卿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与三台县种子公司杜某3关于订购“新油第X号”油菜种子的电函原件。
5.1994年8月19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种子公司向四川省三台县种子公司出售“新油第X号”油菜种子8500公斤,价款3.23万元的发票,编号为(92)乌统甲乙4060455。
6.1994年9月16日乌鲁木齐铁路局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种子公司发运“新油第X号”油菜种子5吨集装箱2件的货物运单,货票第8XXX7号。
7.1995年4月13日三台县农业局《对“新油第X号”油菜品种在全县种植情况的调查报告》和《全县种植“新油第X号”油菜面积核查统计明细表》。
8.1995年4月20日三台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新油第X号”油菜种子在三台县种植的鉴定意见。
9.1995年4月20日三台县种子公司杜某3关于购销“新油第X号”油菜种子在三台县造成严重损失的检讨书。
10.卿某等有关证明人的证词。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1.杜某3无证、无照经营,擅自引进“新油第X号”种子,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杜某3身为老农艺师,在种子部门工作几十年,按理说,对种子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和经验。可是,他为了盈利,仅从有关书刊上得到“新油第X号”油菜种子的介绍,便盲目引进,在未经试验、示范的情况下,大面积推广,对农业劳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此,杜某3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被告三台县种子公司为杜某3提供资金、场所等,管理不严,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台县种子公司原经理王某1未经农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与该公司农艺师杜某3签订了为期3年的经营部承包合同,并为其提供无息流动资金3万元及库房、门面等。卿某去新疆购种,是以公司出具的介绍信与对方接洽,并以公司名义与对方确立了农副产品订购合同关系。对此,三台县种子公司管理不严,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杜某、杜某1、杜某2应在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范围内,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直接赔偿责任人杜某3自缢身亡,杜某3之子女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三人杜某、杜某1、杜某2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
1.由第三人杜某、杜某1、杜某2和三台县种子公司赔偿龙树、塔山、石安等28个镇(乡),3841户种植“新油第X号”油菜3205.23亩的损失费961569元(按300元/亩计)。
2.第三人的赔偿金额以其继承杜某3夫妇的遗产价值为限,不足部分由三台县种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付清。
本案件受理费7800元,其他诉讼费1600元,由三台县种子公司负担。
(六)解说
1.明确三台县种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本案原告所受经济损失得以兑现赔偿的重要保证。
本案被告三台县种子公司与直接责任者杜某3系上下级关系,杜某3所承包的经营部,与外界发生的经济往来,均是以三台县种子公司名义进行。在此期间,公司为其提供了一定的流动资金和经营场所,杜某3则每年向公司交纳承包费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林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三台县种子公司上届经理未请示县农业局批准就同杜某3签订营业部承包合同,并提供资金、场所,出证明刊刻经营部印章。现任经理只管合同到期与否,未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条例办事,故三台县种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本案直接责任者杜某3自缢身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除第三人在继承杜某3夫妇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所受经济损失外,不足部分由三台县种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查出该公司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120余万元,尚足以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故此,明确种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使原告所受经济损失得以赔偿兑现的重要保证。
2.本案应将杜某3夫妇所生子女列为第三人。
杜某3夫妇先后死亡,其生前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其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限额内代为偿还。如果其子女要继承父母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将杜某3夫妇所生子女杜某、杜某1、杜某2列为本案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
(安志民 钟宏)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00 - 30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