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泸州市公路局泸州分段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泸民终字第366~3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联洲 单位:
公路管理部门养路作业,因堆物占道成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被告,在全国不多见。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泸州市公路局泸州分段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
1.查清公路管理部门养护公路作业时有无违章行为,是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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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4)泸区南法民初字第15~2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泸民终字第366~373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28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个体户,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女,57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53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男,59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退休工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1,女,29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无业,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1,女,28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32岁,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泸州市邮电局职工,住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女,56岁,四川省古蔺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公路局泸州分段。
法定代表人:潘某,段长。
诉讼代理人:屈景泉四川省泸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段行政股长。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古蔺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志贵。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卿德华;审判员:白联洲;代理审判员:姜学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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