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诉魏某等医疗费案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上海海鸥酿造公司酿造六厂合同制

上海海鸥酿造公司酿造六厂车间

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终字第18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文元 单位:
本案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医疗费纠纷案,原告作为医院,为抢救病人魏某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理应由魏某本人负担。对于这一点,原、被告均无异议。现问题的焦点是被告海鸥酿造公司应不应当对魏的医药费负担保责任,被告李某1应不应当负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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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4)南民初字第78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终字第1801号。
2.案由:医疗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俞某、吴某1,该院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二审):徐为华上海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26岁,汉族,上海海鸥酿造公司酿造六厂合同制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海鸥酿造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孙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43岁,汉族,上海海鸥酿造公司酿造六厂车间主任。
诉讼代理人:徐子颖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雯;代理审判员:汤文元许慧。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瑞忠;代理审判员:付佐张国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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