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诉王某等侵害姓名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江安县底蓬镇文武村君顶上组

四川省纳溪县经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纳溪县经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江安县底蓬中学

四川省沪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沪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江安县底蓬镇街村

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1995)江法民初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义礼 单位:
本案被告王某利用当班主任之便,盗用本班学生龙某姓名和考试成绩,使其女王某1被宜宾卫生学校录取就读,且获得正式中专毕业证书,是一起典型的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其姓名权的案件。
1.被告王某、王某1的行为确已构成侵权损害,且...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1995)江法民初字第74号。
2.案由:侵害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龙某,女,21岁,四川省江安县底蓬镇文武村君顶上组农民。
诉讼代理人:杨云华四川省纳溪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龙宝友四川省纳溪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56岁,四川省江安县底蓬中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李玉声四川省沪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邦君四川省沪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女,24岁,四川省江安县居民。
诉讼代理人:庹鸣岗,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正君;审判员:熊守相;代理审判员:刘军
6.审结时间:1995年8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