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太仓市港区汽车修理厂侵害名称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太仓市浏家港汽车修理厂

太仓市律师事务所

太仓市浏河镇法律服务所

太仓市浏家港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1994)太法民初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国光 单位:
1.准确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名称权,是判定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太仓市港区汽车修理厂在未取得更改企业名称正式营业执照前,以“浏家港汽修厂”的简化名称使用了“浏家港汽车修理厂”的专用名称,并装璜于厂门口,有侵害事实发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1994)太法民初字第111号。
2.案由:侵害名称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男,46岁,汉族,太仓市浏家港汽车修理厂业主,住太仓市。
诉讼代理人:杨祖德太仓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某,太仓市浏河镇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告:太仓市港区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何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太仓市浏家港镇法律服务所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燕;审判员:于涛;代理审判员:陈文容
6.审结时间:1995年4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