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业部西南化工研究院诉四川省泸州市长江特种气体中心侵害名称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泸中法民初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勇 单位:
1.本案案由的确定。
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名称权纠纷抑或名誉权纠纷?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出联系函,意欲与收函方建立业务联系,如果被告意图能够实现的话,将销售的也是原告生产的正宗产品。被告在联系函中对原告及其所生产产品并无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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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泸中法民初字第34号。
2.案由:侵害名称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化学工业部西南化工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冯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杨克勤泸州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德平泸州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长江特种气体中心。
法定代理人:张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勇;审判员:赖永芬;代理审判员:李斌
6.审结时间:19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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