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诉《北方银潮》编辑部侵害肖像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兴胜村

黑龙江省宁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宁安市合兴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大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哈民二终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晖 单位:
本案被告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提出了其所办刊物不具营利性的主张,从而以其对肖像的利用不具备法定的“营利性”要件作为抗辩事由。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学术界及审判实践中近几年来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所强调的“营利性”要件均提出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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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1994)南民字第2261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哈民二终字第67号。
2.案由:侵害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杜某,男,72岁,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兴胜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男,47岁,黑龙江省宁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建军黑龙江省宁安市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方银潮》编辑部。
法定代表人:冯某,主编。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女,34岁,《北方银潮》编辑。
诉讼代理人(一审):全渝滨黑龙江省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去昭;人民陪审员:吕海威邹道明。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民;审判员:李柱南王弘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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