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郑某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海运学院

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大连海事大学

大连海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4)浦初字第29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亚丽 单位:
1.关于侵权的构成。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著作权侵权案,其特殊性就在于法院确认公有领域的资料经过整理、选择、取舍并按一定要求重新编写成书后,享有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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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4)浦初字第2995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海运学院讲师,住上海。
诉讼代理人:邵和云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2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已退休),住大连。
诉讼代理人:胡晓钟大连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亚丽;代理审判员:黄磊姚萍
6.审结时间:199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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