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经贸时代报社等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南民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明 单位:
本案属著作权纠纷,法院在审理时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
1.经贸时代报社侵犯的是原告李某的署名权。
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也具有民法中的财产权性质。署名权就是著作权中的一项人身权利。《中华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南民初字第4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56岁,汉族,广西教育出版社编辑,住广西。
诉讼代理人:龚明光广西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贸时代报社,地址:南宁市古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被告:陈某,女,34岁,汉族,经贸时代报社编辑,住广西。
诉讼代理人:刘桂宽广西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邓崇专广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庆;代理审判员:王柏映罗建燕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