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浦江报社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浦江县岩头镇青峰村

浙江省浦江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金中民终字第1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超英 单位:
本案讼争焦点直接涉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定许可一般有四种作品:一是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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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1994)浦民初字第121号。
二审调解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金中民终字第121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浙江省浦江县岩头镇青峰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胡小平浙江省浦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浦江报社,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镇大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编。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日高;审判员:潘菊元;代理审判员:唐朝晖。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超英;代理审判员:邱增兴方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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