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视台诉广西有线电视台侵权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南民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秋 单位:
1.关于被告侵犯原告什么合法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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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南民初字第10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盛某,台长。
诉讼代理人:金忠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台干部,住上海市。
被告:广西有线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何某,台长。
诉讼代理人:滕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孟某,男,广西广播电视厅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秋;审判员:谭解莲;代理审判员:王世忠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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