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场北印铁制罐厂等诉杭州天马印铁制罐总厂三分厂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

温州师范学院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民终(知)字第11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春雷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也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许可使用的权利有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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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4)宝民初字第96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民终(知)字第1114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场北印铁制罐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沈云如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厂职员。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男,69岁,汉族,画家。
诉讼代理人:林某1,温州师范学院职员。
被告(上诉人):杭州天马印铁制罐总厂三分厂。
法定代表人:钟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沈某1,该分厂职员。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分厂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长青;审判员:唐春雷;代理审判员:潘惠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晨;代理审判员:窦少武薛春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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