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上海硅酸盐制品厂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5)民字第7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倪文斌 单位:
本案从原告诉讼主体到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均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案中,凡涉及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远比由企业内的一般行政处分或处理所致劳企争议激烈。而且,本案原告吴某系单纯型精神分裂症患者。这两种特殊因素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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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5)民字第742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1,女,上棉九厂退休职工,住同原告,系原告人之母。
诉讼代理人:倪筱华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菁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硅酸盐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2,厂长。
诉讼代理人:方某,男,该厂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陈雷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倪文斌
6.审结时间:199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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