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涟水县卫生防疫站追索劳动报酬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涟水县卫生防疫站

涟水县卫生防疫站

涟水县律师事务所

淮阴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淮法民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1.本案不属劳动争议案件。涟水县卫生防疫站制定的改革方案是站科两级核算,并未与姜某个人约定奖金比例,亦未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所发生的争议不属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于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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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1994)涟法民初字第583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淮法民终字第41号。
2.案由:劳动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男,1945年7月出生,汉族,涟水县卫生防疫站医师,住江苏省涟水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沈建山,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乡镇法律工作者,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涟水县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贾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某,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系涟水县卫生防疫站干部,住涟水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志华涟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尹志金淮阴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士鹏;代理审判员:卢晓云刘如清。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华和;审判员:卞兆生;代理审判员:张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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