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第六组返还土地征用费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九民裁初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琴 单位:
本案被征地单位即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第六村民小组通过村民表决形式,将土地征用费予以分配,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也侵害了王某等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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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九民裁初字第01号。
2.案由:土地征用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46岁,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庐山区。
原告:戴某,女,3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桂某,女,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1,女,2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2,女,2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廖某,女,2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以上六原告诉讼代理人:余长松九江市浔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第六组。
诉讼代表人:胡某,组长。
诉讼代理人:沈水英九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琴;审判员:张美琴;代理审判员:文江平
6.审结时间:19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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