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大连市金州机床工具联合厂索要奖金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1995)金民裁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钧 单位:
本案的意义在于准确地判定了企业法人的奖励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排除了人民法院对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予以法律保护的可能,也避免了审判权触及不应涉及的领域。本案如果受理,不管在实体上作出何种处理,都是国家审判权对企业管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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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1995)金民裁字第1号。
2.案由:索要奖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29岁,汉族,大连渤海工具厂经理,住大连市。
诉讼代理人:吕军大连求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丁建娜大连求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机床工具联合厂。
法定代表人:单某,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安钧
6.审结时间:199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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