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饮食服务公司诉蔡某房屋确权案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民终字第3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慧瑛 单位:
本案是一起企业歇业后,其上级主管机关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接企业财产问题上发生的纠纷,它涉及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1.石狮镇服务大众工艺厂系原晋江县饮食服务公司的下属石狮商店开办的企业,经原晋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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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4)狮民初字第14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民终字第368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石狮市饮食服务公司。
诉讼代理人:倪英富泉州市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斌金泉州市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蔡某,男,57岁,汉族,退休干部,住石狮市。
诉讼代理人:伍泗滨泉州市鲤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伍彩虹泉州市鲤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良伙;代理审判员:吴明晶庄学连。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慧瑛;审判员:陈文铮郑丽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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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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