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所诉周某等房屋腾退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海省西宁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青海省西宁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湟中县采购站

平安县氮肥厂

平安县氮肥厂

湟中县驻西宁采购站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市民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巨邦国 单位:
此案所争执的房屋使用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上级行政机关进行有价调拨,由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所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房产权属是明确的。上诉人在磷铁矿下马时已由湟中县人民政府分配到该县下属的各单位。至起诉时除刘某、陈某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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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1993)西民初字第709号。
二审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市民终字第39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1994)西民初字第634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市民终字第130号。
2.案由:房屋腾退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曹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余某,该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喜平青海省西宁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金福青海省西宁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周某,男,1925年8月25日出生,湟中县采购站退休工人。
被告(上诉人):刘某,女,1932年2月9日出生,无职业。
被告(上诉人):郑某,男,1922年12月19日出生,平安县氮肥厂退休工人。
被告(上诉人):芦某,男,1923年9月9日出生,平安县氮肥厂退休工人。
被告(上诉人):李某,女,1937年7月12日出生,湟中县驻西宁采购站退休工人。
被告(上诉人):陈某,女,1943年6月30日出生,无职业。
第三人: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某,县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代理审判员:李小梅李洪岐。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连辉;代理审判员:马汝慧卢重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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