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王某返还财产案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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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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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白山民再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寿清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孙某装钱的烟盒是王某所拿,主要是根据王某诉讼前在镇法律服务所承认过拿了烟盒和张某、陈某听王某说过他拿了烟盒的证据而认定的。而再审查明:孙某向镇法律服务所要求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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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1994)临民初字第161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白山民终字第185号。
再审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白山民再字第2号。
2.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1946年12月20日生,汉族,临江市闹枝镇吊打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高某,临江市闹枝镇司法助理员。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临江市闹枝镇吊打村儿童。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临江市闹枝镇吊打村农民,系被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龙波临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于晓东临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静;代理审判员:刘学功崔贵富。
二审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继发;代理审判员:郑文斌张桂芬。
再审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佟伟;代理审判员:冯文光宋举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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