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照相馆等38人诉江都市教育局等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都市张纲镇永春照相馆

江都市七里乡华新照相馆

江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江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社会事务所

江都市第三中学

s江都市实验小学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扬民终字第5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荣生 单位:
这是一起同行业经营者诉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制造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此类情况带有普遍性。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对于本案的处理,一、二审法院均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应驳回永春照相馆等38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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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1995)江民初字第32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扬民终字第529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都市张纲镇永春照相馆等38人。
诉讼代表人:陈某,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都市张纲镇永春照相馆业主。
诉讼代表人:夏某,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都市七里乡华新照相馆业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阙长山江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俊文江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郭建明,扬州市社会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都市教育局,地址:江都市江都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叶某,男,江都市第三中学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地址:江都市江都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1,男,江都市实验小学副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跃;审判员:赵正中;代理审判员:戴洽淮。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愈明;代理审判员:方俊沈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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