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徐某、王某1破坏电力设备及祝某销赃案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新洲县辛冲镇朱窗村

湖北省新洲县辛冲镇蔡家咀村

湖北省黄州市法律顾问处

湖北省新洲县辛冲镇朱岗村

湖北省新洲县辛冲镇塞山村

湖北省黄州市法律顾问处

湖北省黄州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鄂法(1991)刑一上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西岭 单位:
本案的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徐某、王某1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罪,后果严重,分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祝某犯有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是正确的。
电力设备在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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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黄法(1991)刑一初字第22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鄂法(1991)刑一上字第130号。
2.案由:王某、徐某、王某1破坏电力设备案及祝某销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黄冈分院检察员李佑洲。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36岁,湖北省新洲县辛冲镇朱窗村农民。198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0年5月2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送劳动改造,因其漏罪,于1990年12月3日将其押回,对漏罪进行审判。
被告人:徐某,男,35岁,湖北省新洲县辛冲镇蔡家咀村农民,1990年12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胡少东、赵翠娥,湖北省黄州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24岁,湖北省新洲县辛冲镇朱岗村农民,1990年12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祝某,男,30岁,湖北省新洲县辛冲镇塞山村农民,1990年12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霞,湖北省黄州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柴焱明;审判员:曾焱山刘焱章。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元璋;审判员:余德山;代理审判员:程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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