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张某、周某、邱某、黄某、陈某、谌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宜春分院

文书字号:
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刑一审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荣清 单位: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普通刑事犯罪中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这是由于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的重要性及其所可能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所决定的。因为这类犯罪行为的本身,就包含有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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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刑一审字第32号。
2.案由:巫某、张某、周某、邱某、黄某、陈某、谌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余定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宜春分院检察员;熊小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宜春分院代理检察员。
被告人:巫某,男,27岁,四川省隆昌县人,务农。
被告人:张某,男,27岁,四川省隆昌县人,务农。
被告人:周某,男,25岁,四川省隆昌县人,务农。
被告人:邱某,男,19岁,四川省隆昌县人,务农。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四川省隆昌县人,务农。
被告人:陈某,男,26岁,四川省隆昌县人,务农。
被告人:谌某,男,21岁,四川省隆昌县人,务农。
上述被告人于1991年3月12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鸿;代理审判员:熊灯华张健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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