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罗川水泥厂采石场

楚雄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二字第0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3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楚中法 单位:
此案在事实确认上,在定罪量刑上,一、二审人民法院都是一致的。但在刑罚的执行方法上,却表现出对案件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着重于从犯罪结果上来对被告人科处刑罚,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造成了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对被告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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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禄法刑字第127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二字第032号。
2.案由:杨某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文。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44岁,汉族,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系罗川水泥厂采石场采石工头。1990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
一、二审辩护人:李昕楚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中云;审判员:武本立;代理审判员,张雄建。
二审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成炳;审判员:徐天泽;代理审判员:黄玉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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