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勾结港商共同走私、贿赂案
案由:
公司、证券、保险、金融、企业、破产案例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91)沪中刑上字第4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兴良 单位:
本案是上海市第一起将企事业单位列为刑事被告人的法人犯罪案件。所谓法人犯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经法人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批准,为了谋取法人的利益,以法人名义实施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至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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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91)卢法刑字第6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91)沪中刑上字第429号。
2.案由: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杨某、杨某1、钱某、陈某、邓某走私、贿赂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震、代理检察员潘薇杰。
被告人(上诉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经理。
一审辩护人:鲍培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四十二岁,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经理,1990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鲍培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1,男,32岁,汉族,浙江省诸暨县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业务员,1990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樊云周金根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男,39岁,汉族,江苏省句容县人,香港北极洋行经理,1990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丘仰东胡领福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39岁,汉族,广东省梅县人,香港汇川实业公司经理,1990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光辉陈晓红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男,36岁,汉族,广东省惠阳县人,香港港雄运输公司汽车驾驶员,1990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沈福俊史建三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乃才;代理审判员:闵灏黄勤。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雷昌;审判员:蔡安康;代理审判员:石燕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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