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胡某、张某、朱某伪造车票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杭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永康县城关镇

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三所

浙江省永康县印刷厂制版车间

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永康县印刷彩印车间

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四所

文书字号: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云腾 单位: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关于本案四被告人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刑法论著中,通常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是根据其伪造的具体票证种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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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38号。
2.案由:蔡某、胡某、张某、朱某伪造车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孙涛、代理检察员胡玲玲。
被告人:蔡某,男,45岁,上海市无业人员。
辩护人:张开胜杭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26岁,浙江省永康县城关镇个体户。
辩护人:郝洪义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三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27岁,浙江省永康县印刷厂制版车间工人。
辩护人:叶建中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26岁,浙江省永康县印刷彩印车间副主任。
辩护人:徐培植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四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东生;代理审判员:赵勇徐新中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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