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卫生材料厂

丹阳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宁铁刑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卫东 单位:
本案中,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陈某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系作案后被当场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场目击者较多,作案凶器等物证亦在,可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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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宁铁刑字第81号。
2.案由:陈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义祥。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某1,男,19岁,江苏省丹阳市人,汉族,捕前系常州市卫生材料厂临时工。1991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杭长荣丹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敏,丹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华铸;审判员:陈尚铝;代理审判员:丁卫东
6.审结时间:199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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