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刘某、叶某、叶某1等人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萍乡市上栗出口花炮总厂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杂志编辑部

萍乡市上栗出口花炮总厂供销科

萍乡市城关区法律顾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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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上栗区杨歧乡卯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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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法律顾问处

萍乡市上栗公安分局秘书科

湖南省浏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中共萍乡市上栗区上栗镇

萍乡市法律顾问处

萍乡市上栗区上栗镇人民政府

萍乡市上栗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赣法刑一上字第2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晓春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全国罕见的雇佣杀手谋杀案。杀人是一种古老的犯罪,雇佣他人杀人在旧中国也屡见不鲜。新中国成立后,国内政治和社会治安秩序渐趋安定,杀人案件也较旧中国大为减少,雇佣杀手杀人的更是闻所未闻。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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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萍刑字第20号;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赣法刑一上字第267号。
2.案由:陈某、刘某、叶某、叶某1、梁某、梁某1故意杀人,陈某贪污、行贿,叶某2包庇,李某、易某泄露国家机密,易某、廖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先聪、肖本余、黄严宏、李莉。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35岁,汉族,萍乡市人,原系萍乡市上栗出口花炮总厂厂长。
辩护人:朱某,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杂志编辑部工作人员。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42岁,汉族,萍乡市人,原系萍乡市上栗出口花炮总厂供销科副科长。
辩护人:杨国交,萍乡市城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41岁,汉族,萍乡市人,系个体医生,住萍乡市上栗区。
辩护人:郑义,萍乡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叶某1,男,22岁,汉族,萍乡市上栗区上栗镇胜利村农民。
辩护人:高毓民,萍乡市上栗区法律顾问处律师;高涛,萍乡市上栗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男,26岁,汉族,萍乡市上栗区上栗镇胜利村农民。
辩护人:贾小芳,萍乡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梁某1,男,25岁,汉族,萍乡市上栗区杨歧乡卯田村农民。
辩护人:刘垂洲,萍乡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叶某2,男20岁,汉族,萍乡市上栗区上栗镇胜利村农民。
辩护人:刘艳萍,萍乡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37岁,汉族,萍乡市人,原系萍乡市上栗公安分局秘书科科长。
辩护人:龙跃渊湖南省浏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某,男,29岁,汉族,萍乡市人,原系中共萍乡市上栗区上栗镇党委书记。
辩护人:李洁,萍乡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廖某,男41岁,汉族,萍乡市人,原系萍乡市上栗区上栗镇人民政府镇长。
辩护人:刘四方,萍乡市上栗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晓春;审判员:彭玲子;代理审判员:易荣和。
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步云;代理审判员:邵立前刘晓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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