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宋某、熊某、彭某故意杀人、抢劫、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盗窃枪支弹药、盗窃、放火案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一上字第3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本案是建国以来全国罕见的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本案中杀人越货、血债累累的犯罪分子张某及其犯罪集团的成员宋某、熊某、彭某以杀人罪、抢劫罪等判处最严厉的刑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
1.被告人张某、宋某、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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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一初字(1991)第191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一上字第368号。
2.案由:张某、宋某、熊某、彭某故意杀人、抢劫、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盗窃枪支弹药、盗窃、放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案员刘道明、黄利祥。
被告人:张某,男,28岁,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1991年12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潘国华武汉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宋某,男,31岁,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1991年12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玉华石教经湖北省法律事务中心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熊某,男,28岁,高中文化程度,饮食个体经营者。1991年12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昌坤方运国湖北省法律事务中心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彭某,男,32岁,初中文化程度,百货个体经营者。1991年12月6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王海曼武汉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但昭文;审判员:李两宁;代理审判员:王建敏。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开甫;审判员:李元璋胡汉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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