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过失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金华市电影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城中派出所

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1)刑上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希慧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的裁定均是正确的。
1.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有过失杀人罪,其定性是准确的。赵某身为人民警察,遇有报警时,理应即赴现场,查明情况。当赵某接到有关抢劫案件的报警后,迅速赶到报警所称发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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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0)刑字第134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1)刑上字第53号。
2.案由:赵某过失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理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王某,男,53岁,浙江省金华市电影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万三春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26岁,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城中派出所民警。1991年3月1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施长研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孙某,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建华;代理审判员:方明李建琴。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新华;审判员:马玉珍;代理审判员:刘建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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